2006年9月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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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汉治伤丢命 医院全额赔偿
医疗事故鉴定并非法官断案的直接根据
本报记者 汪嘉林 通讯员 叶长杉

  ■维权原因:老林因腰部扭伤到卫生院就诊,次日凌晨突然死亡。家属认为卫生院用药不当。
  ■维权经过:医疗鉴定结果认为卫生院承担轻微责任。老林子女诉到法院,要求卫生院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50余万元。
  ■维权结果:法院判定卫生院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支付赔偿金共计7万余元。
    
  治疗腰伤:老汉突然身亡
  2003年5月22日上午,时年54岁的老林因腰部扭伤到温岭市某中心卫生院就诊,该院给予当归针、妥布霉素针、地塞米松针肌注,同时开具克雷胶囊、地巴唑片、布洛芬片口服。诊疗完毕后老林被送回了家。次日零时20分左右,老林突觉胸闷、畏寒,随即神志不清伴小便失禁,零时50分被送到温岭市东方医院急诊,送到时老林的呼吸、心跳已经停止,虽经抢救,还是于1时20分被宣布死亡。
  一个大活人突然间就这么走了,儿女将怀疑的目光投向了老林前一日就诊的那家卫生院,他们觉得,父亲的身体一向来很好,到卫生院就诊只不过是扭伤了腰而已,怎么说死就死了呢?
  林氏兄妹找到了这家卫生院,要求他们给个说法。卫生院的有关负责人认为,诊疗当日,医务人员为老林做了正常的检查,针对病情开具处方,肌注了当归针、妥布霉素针、地塞米松针等,肌注后老林在医院稍等了片刻,无任何不适后自行离去。所以,医院在诊疗上并不存在任何误差,老林的死极有可能是自身固有疾病导致的。
  虽然林氏兄妹并不认同卫生院这种说法,但争执没有任何结果。
  万般无奈的林氏兄妹在时隔将近一年之后,于2004年5月8日向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以卫生院错用了妥布霉素、构成医疗事故为由,要求卫生院赔偿因其父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台州中院将该案移交温岭法院审理。开庭前,兄妹俩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赔偿50余万元。2006年2月20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医疗鉴定: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其实,早在2003年7月18日,台州市医学会已就老林的死亡出具了尸检报告,该报告对死者的内脏及血管状态进行了详尽的描述:“老林心脏上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Ι级,心外膜脂肪组织增生,向心肌浸润,心肌陈旧性瘢痕;肺淤血、水肿;死后心血Ιge升高;右侧陈旧性胸膜炎;肾、胰、胆囊等自溶。”卫生院依据这份尸检报告,申请法院对老林的死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006年1月,台州市医学会出具了该事件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鉴定书》中,医学会认为,患者老林死亡主要与其原有的基础疾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及地塞米松导致低钾血症有关,但与卫生院不合理使用妥布霉素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常规剂量地塞米松导致低钾血症系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药物不良反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49条的规定,卫生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卫生院不合理使用妥布霉素对患者死亡应负相应责任,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的规定,卫生院对患者死亡仅承担轻微责任。最终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法院判定:医院担全责
  在庭审中,双方的辩论焦点集中到了卫生院对造成老林死亡的医疗责任应承担的程度。作为被告的卫生院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医疗鉴定都已经出来了,我们承担轻微责任,换句话说,导致老林死亡的主要过错并不在我们卫生院,而是老林固有的疾病。”
  林氏兄妹则提出,即使父亲的死亡和固有疾病有关,但如果不是卫生院用药不当,也不会引发老林的突然身亡。所以原告主张卫生院在这起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
  温岭法院在经过审理之后认为,台州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属司法鉴定结论,司法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但并非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根据,对司法鉴定结论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该规定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据此,温岭法院认定了鉴定结论中确定的“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证明效力。
  关于鉴定结论中的“医院对患者死亡承担轻微责任”的证明力问题,温岭法院认为,首先,鉴定结论认定患者老林的死亡与某中心卫生院不合理使用妥布霉素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某中心卫生院不使用妥布霉素,老林在正确治疗原有疾病的过程中虽也可能造成死亡,但可能不会必然导致死亡的损害后果。
  其次,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现某中心卫生院不能就医疗行为(不合理使用妥布霉素)与损害结果(老林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
  结合以上两点,法院认定某中心卫生院应对老林死亡的后果承担完全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某中心卫生院的医疗行为有可能导致老林死亡,卫生院就要提供证据证明患者死亡与它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只有用证据在因果关系上证明这一点,某中心卫生院才可免责,否则,法院就要认定卫生院因医疗事故导致死亡的事实,卫生院就要承担患者死亡的责任。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按照技术规程得出的“医院对患者死亡承担轻微责任”的证明力,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温岭法院确定因老林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计74999.35元,遂于近日判决某中心卫生院赔偿给林氏兄妹医疗费等共计74999.35元。